原文题为《现代公民观念建构中的“东方社会”》,刊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3期,以下为原文的内容节选。
作者:郭 忠 华
摘要:在当代政治实践与政治理论中,公民观念的普遍发展、公民身份的普遍建立,奠定、勾勒了现代政治的基本关系维度,也为理解、考察国家与社会关系提供了重要的解释维度。在普遍的认知中,公民观念的兴起、形成往往被视为欧洲社会的独特产物。而发生学的视角表明,以伏尔泰为代表的积极东方主义与以韦伯为代表的消极东方主义,通过关于东方社会的迥异描述取得了殊途同归的效果,突出了理性主义和人本主义精神的时代价值,赋予了理想公民以自由、正义等美德。还原两种东方主义关于公民观念的建构方式,不仅可以廓清“内生主义”所造成的知识扭曲,而且可以揭示观念建构背后的权力关系,为始终处于演化中的公民观念的理性建构提供启发借鉴。在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东方社会对于未来公民观念建构的潜能正在逐步显现。
关键词:公民观念 东方主义 东方社会 内生主义
在当代政治实践与政治理论中,“公民”扮演着基础性的重要作用。公民观念的普遍发展、公民身份的普遍建立,奠定、勾勒了现代政治的基本关系维度,也为理解、考察国家与社会关系提供了重要的解释维度。因此,梳理公民观念的脉络,对于深刻理解、把握现代政治的发展与走向颇为重要。本文从发生学的视角梳理这段历程,不仅希望借此对公民理论研究有所补充和增进,也是希望能够对全球化时代公民身份的新发展提供一种认识论上的启迪。
一、发现隐匿的东方
现代公民观念是个体以公民身份(citizenship)为基础而形成的各种主观认识,它对于现代政治的兴起和运作扮演了基础性角色。但在学术界,公民观念长期被看作是欧洲社会独特政治、文化的产物,体现出明显的“内生主义”色彩。
这种“内生主义”的论述模式看似无可挑剔,却忽视了一个非常重要的维度,即东方社会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事实上,许多学者在论述公民观念的相关要素时,不仅着眼于西方内部,而且着眼于东方,是从“东一西”比较的结构中提炼出公民观念的基本要素的。在公民观念的理论化论述中,这实际上是一种非常普遍的做法。但如英国学者恩靳·艾辛所指出的,不论在公民观念还是后殖民研究领域,它们与东方主义的关系都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承接这一问题,本文试图摆脱习以为常的欧洲“内生主义”论述模式,探讨东方社会在现代公民观念建构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并分析这一建构结果与当下政治实践之间的深刻关联。
由于科技进步等原因的影响,东方社会的范围在不同时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由于学术界对于东方社会不存在统一的范围,研究者一般根据具体语境来加以确定。
具体到本文,后文所述的伏尔泰、莱布尼茨眼中的东方社会实际上主要指中国。伏尔泰尽管也论述了印度、埃及、土耳其等地,但他对中国犹为看重。不论东方所指为哪一区域,它们均是以西方为中心而形成的相对应的地理称谓。
东方主义作为一种思维方式,以下述原则作为基础:第一,以明确的东西界分作为基础,即强化东西方之间的差异,同时忽略东方或西方的内部差异,将西方和东方看作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整体。这是东方主义思维方式的出发点。第二,以对东方的完备话语建构作为手段。在严格东西界分的基础上,从西方中心主义立场出发,系统生产有关东方的文本。第三,以自我确证和实现作为目标。在东方主义论述中,对东方的文本生产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指向西方社会本身,旨在通过东方主义的文本体系来确证西方的价值、建立西方的身份认同以及西方对于东方的优势地位。
在表现形式上,东方主义的思维方式可划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消极东方主义;一种是积极东方主义。消极东方主义侧重于建构一个低劣、被动、堕落、奴性的东方,以彰显西方的先进性和现代性;积极东方主义则侧重于建立一个富饶、淳朴、神秘、伦理化的东方,以促进西方文化的开放性和反思性。在有关现代公民观念的理论建构中,两种东方主义都有明显体现,并且扮演了相互补充的角色。
公民观念主要包括哪些要素?学术界对于这一问题历来存在争议。由于公民观念包含一系列不同的要素,学者们在研究这一主题时通常采取预先界定的方法,即把它看作是成员资格、权利、义务、美德、参与诸要素中的某种或者几种。本文有关公民观念的研究将主要集中在理性、自由、谦逊、平等、参与、认同、权利、公益精神等要素上,探讨西方近代思想家是如何通过“东一西”比较来建构这些观念要素的。
在西方,公民实践尽管己超过两千年,但公民观念的普遍发展和公民身份的普遍建立却是在进入民族国家时代之后,而完备现代公民理论体系的建立则更加晚近。本文的分析针对的是现代公民观念在18世纪末到19世纪欧洲的孕育过程。
二、在东方发现公民美德
莱布尼茨和伏尔泰从未涉足过广裹的东方土地,却都写作过大量有关东方社会的著作,并对其时代产生过举足轻重的影响。对于正处于观念转捩时期的近代欧洲来说,这些著作为孕育中的公民观念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和多样化的选择,尤其为公民美德的建构提供了重要的参照。
作为重要的启蒙思想家,伏尔泰对理想的公民形象进行了勾勒:能够制驭其心志,纯洁其灵魂,摒除一切邪念;立身行事应力求公平正直;畏惧丧失廉耻应甚于畏惧贫困,能够为公理正义而抛弃财产……简言之,公民“朴实而崇高”,应该“受理性和道德支配”。那么,哪里可以寻得这样兼具理性与道德的理想公民呢?在他们看来,中国等东方民族比西方过着“更有道德的公民生活”,过着更加富于理性和节制的生活,可以在理性和道德的双重维度上为西方提供借鉴。正是基于对理想公民的理解和对东方社会的上述认知,莱布尼茨、伏尔泰等人在个人与超验世界、个人与社会以及个人的自我修养等维度探讨了东方社会的独特价值,从而为西方理想公民的培育给予启示。
首先,探讨东方社会关于个人与超验世界的关系,构筑公民观念的理性主义基础。不言而喻,理性主义是形成现代公民观念的根本出发点,没有理性主义以及与之相随的人本主义的发展,现代公民观念也就不会出现。在莱布尼茨等思想家看来,中国人的自然神观念充分彰显了理性主义的精神,而早在孔子道出 “未知生,焉知死”时,“人死神灭”的信念便已成为中国人的基本信念,整个社会开始进入以理性主义为主导的时代。所谓自然神,即把 “自然规律”当作神或者人格化的偶像。在 《论中国人的自然神学》中,莱布尼茨对集中体现中国人自然神观念的 “理”进行了分析。伏尔泰也认为,中国人信仰的是一种以理性为基础的自然宗教,这是一种没有被任何无稽神话和教派冲突所玷污的纯洁的宗教。
其次,挖掘和想象东方社会的个人美德,为孕育中的现代公民观念提供素材和选择。在莱布尼茨看来,东西方各有优长,西方擅长于思考的缜密和理性的思辨,东方则擅长于 “生活与人类实际方面的伦理以及治国学说”。其中,尤以中国人的道德修养为欧洲人所望尘莫及。伏尔泰也曾以崇敬的口吻表达了对中国人修养水平的羡慕:他认为,中国人的 “孝悌、忠信、礼义、廉耻”,具有强大的感化力量,是 “立国的大本”。在挖掘既有东方美德的同时,伏尔泰还对东方美德展开了大胆想象。这一点在《中国孤儿》中体现得最为典型。
最后,通过考察个人与家族、国家的关系,突显集体主义与公共精神对于公民观念建构的重要意义。以中国的家族结构为基础,莱布尼茨等人提炼出集体主义精神和追求至善的动力机制。在他看来,在中国,家族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家族不仅是个体当下栖身的共同体,而且是逝者、在世者和将出生者组成的历时性共同体。对于中国人的公共精神,伏尔泰则从政府和当政者的角度进行了解释。“正因为全国一家是根本大法,所以在中国比在其他地方更把维护公共利益视为首要责任。” 他认为,这是一种自古以来形成的、具有类似于法律效力的传统。
可见,莱布尼茨、伏尔泰等人虽然没有对现代公民观念进行过集中论述,但通过对中国等东方社会的考察,他们为现代公民观念提供了诸多素材。
三、东方社会对现代公民观念的反衬
以韦伯为典型,消极东方主义旨在解释是何种因素导致公民观念率先产生于西方而不是东方。韦伯等人明确把欧洲中世纪自治城市看作孕育现代公民的摇篮,把生活在自治城市中的 “市民”看作是现代公民的前身。在韦伯看来,现代公民观念导源于市民阶级所拥有的成员资格、平等、权利、认同、参与等独特政治观念,这种市民文化之所以能够出现,关键在于自治城市具有一系列区别于东方城市的特性。韦伯将历史上的城市划分为 “生产城市”、“消费城市”、 “要塞城市”、 “共同体城市”等不同类型。在他看来,只有 “共同体城市”才能培育出真正的市民,东方社会尽管存在诸多大型而繁华的城市,但 “亚洲的城市居民并没有具备类似西方古代与中古的城市市民权,亚洲的城市也没有像西方那样的法人性格”,因而无法孕育出市民文化。
这是因为,东方城市所扮演的仅仅是军事、生产、消费等角色,或者为国家安全提供军事保卫,或者为君主生活提供消费品,或者为商品销售提供市场等。相比之下,共同体城市则在政治、军事和文化等方面表现出明显的特殊性。韦伯看来,一个城市是由市民抑或领主来供给武装,这种差别的意义有如马克思所揭示的生产资料是由工人还是由资本家所占有那般巨大。如果由市民来提供和控制武装,便可以使城市摆脱对领主的依赖并免于其干预,从而为城市自治提供稳定的空间。因此,市民武装是城市自治的基础,那么,为何西方城市能够建立市民武装而东方城市不能?不同的思想家对此给出了不同的答案。
市民武装为自治城市提供了安全保障,城市的政治实践则是形成市民文化的关键。自治城市的政治实践主要具有以下特征:首先, “城市的空气使人自由。”这种自由体现在城市对领主支配权的打破,对门阀等各种身份等级的消除,从而发展出一种一致、平等和独立的市民身份。这种身份是形成 “城市共同体”的基础。其次,在市民身份的基础上,城市拥有自己的法律制定权和法庭,从而使城市摆脱领主的审判管辖权和旧法律秩序的限制,由市民自己来解决商业等纠纷。再次,城市废除了与从事商业活动所不相容的各种旧捐税而拥有经济自主权。最后,城市自治的发展,体现在城市议事会的建立、城市任命自己的官员以及市民参与城市政治等方面。
西方自治城市能够催生出自由、平等、权利、参与等现代公民观念,但东方城市却无法产生类似的结果。在韦伯看来,亚洲城市从来就没有成为真正的 “城市共同体”,因为城市居民内部从来就没有形成过自由而平等的身份。
东西方城市的文化差异还造成个体在认同感和归属感方面的不同。韦伯把欧洲自治城市称作 “盟约”或 “誓约”共同体。以誓约为基础,城市还拥有一系列与之相关的事物,如城市教堂、城市的守护圣徒、由全体市民共享的圣餐和共同庆祝的教堂圣日等。这些因素与誓约结合在一起,共同构成了维持城市共同体的文化纽带。它们不仅强化了城市共同体的紧密程度,而且提升了市民对于城市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比较而言,韦伯把东方城市则想象成建立在 “由 ‘巫术’有关的思想和建制所构成”的相反因素的基础上。这些因素阻碍东方城市朝着自治城市的方向发展。作为一种普遍性现象,巫术性图腾信仰、祖先崇拜和传统禁忌在东方城市具有广泛的影响。由此造成的结果是,东方城市不仅难以形成内在凝聚的共同体,而且难以对城市形成高度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可见,在消极东方主义那里,东方和西方存在着本体性差异,这种差异即西方率先迈上现代性轨道的原因。从公民观念的角度衡量,这种本体性差异体现在“自治城市”上。西方中世纪由于建立了以自治为基础的城市共同体,并以自治城市为基础形成了一种独特的市民文化,现代公民观念应运而生。相反,东方城市由于武装力量、城市政治和城市文化方面的原因无法产生自治城市,因而无法形成相应的市民文化。
四、现代公民观念的建构模式
同样的东方,在不同的思想家笔下却被描述成差异甚迥甚至截然相反的形象。积极东方主义通过从超验、个体和社会维度对东方社会进行系统编码,将东方社会建构为以理性主义和人本主义为基础的具有深厚公民美德的理想社会。消极东方主义则从军事、政治和文化维度对东方社会进行系统的文本建构,将东方打造为专制和落后的代名词,东方对于西方不再有优势可言。
从发生学的角度看,东方社会是近代启蒙思想家建构现代公民观念的重要参照。在孕育过程中,现代公民观念不仅是西方社会内部的产物,同时也是对东方社会进行“外部”借鉴和比照的结果。这是一幅融通东西美德的公民肖像。在消极东方主义那里,通过市民武装与君主武装、城市自治与君主/官僚统治、誓约文化与巫术/氏族文化的比照,西方城市的个体被塑造成为以理性化和世俗化为基础的市民,这种市民拥有自由、平等、权利、参与和认同等现代公民观念。相反,东方城市的个体则被塑造成以治水为基础的专制体制的臣民,体现出奴役、顺从、愚昧、毫无理性和个性的奴隶品质。通过强烈对比,现代公民观念的核心要素同样得到了提炼和彰显。事实上,两种东方主义取得了殊途同归的效果:都突出了理性主义和人本主义精神的时代价值,都赋予理想公民以自由、正义、认同等美德,不同则主要体现在对东方社会传统道德的处理和对公民观念要素的侧重上。
总的来看,想象和反思构成了两种东方主义对于现代公民观念建构的基本路径。“想象”包括两种途径:一是对东方社会美德的想象和借鉴;二是对东方社会政治文化的想象和批判。“反思”也包括两种途径:一是积极东方主义对于西方自身的反思和扬弃,即在对东方社会进行积极想象的同时,还将它与西方自身进行比照和反思,找出东西方各自的优点和不足,借鉴东方的优点来弥补自身不足。二是消极东方主义对于西方自身的反思和继承,即在提炼出西方公民观念的核心要素并使之与东方社会形成强烈对比后,确认公民观念的西方起源,并加以继承发扬。
五、公民观念的持续建构
从发生学角度探明现代公民观念与东方社会之间的内在关联,固然可以廓清“内生主义”造成的知识扭曲,还公民观念建构过程以本来的历史面目;更为我们认清观念建构背后的权力关系,为仍处于演化中的公民观念的理性建构提供启发借鉴。
从伏尔泰到韦伯,两种东方主义共同催生了强大的权力关系,即西方对于东方的“内在管理”和“外在行动”。从“内在管理”看,无论中国、印度等东方社会的实际情况如何,伏尔泰、韦伯等思想家总能给它们以方便的定位,包括神奇、富有、和谐、道德、停滞、堕落、奴役、专制、愚昧等。这些定位无需得到当事人的同意,甚至无需让其知晓。因为它们以西方的知识结构和需要作为基础,具有其自身的生产逻辑。随之而来的“外在行动”将这种管理进一步落实。积极东方主义对于东方社会的浪漫描述一方面激起了西方探秘东方天堂的强大冲动,一方面也驱使西方进行自我反思、调整和超越。如果说积极东方主义还体现出某种开放和谦逊的品质,消极东方主义则直接反映了西方的傲慢与排斥,以及对东方的掠夺、征服和殖民。
随着资本主义成为社会生产的普遍组织方式,民族国家越来越取代城邦、农业帝国等传统国家而成为现代政治的基本组织形式,公民观念的基础也从韦伯等人所论证的自治城市过渡到民族国家,国家公民取代城市市民成为公民身份的表现形式。伴随着经济、政治基础的根本调整,公民观念的内在要素日益廓清并建基于“个人”和“权利”之上。这意味着,消极东方主义所勾勒的理想公民成为现代公民的核心要素,而积极东方主义曾经给予厚望的东方元素在很大程度上没能兑现于西方公民建构的历史中。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公民观念从此与东方社会分道扬镰。相反,在此后的历史中,东方社会不仅是西方现代公民观念的接收者,而且为公民观念的当代发展注入了新的因素,塑造出更加多元化的公民观念。 “全球化”改变了传统经济、政治、文化在同一民族国家边界内一定程度上齐步成长的格局,传统的东一西、南一北、中心一边缘等二元地理划分越来越让位于全球一体化的时空组合。在这种背景下,世界正越来越演变成一个休戚与共的“地球村”。由此,以民族国家为樊篱的现代公民观念也凤凰涅桑,演化出“全球公民”、“世界公民”甚至是“宇宙公民”等全新观念,它们扮演了“全球治理”的观念基础。与此同时,由于全球移民、难民潮的磅礴发展,西方发达国家的公民观念越来越遭遇困境。为数众多的多元文化群体不仅给这些国家的既有公民观念造成冲击,而且还酝酿出此起彼伏的争取公民身份运动。西方国家内部的公民观念出现困境、分裂和转型。在这种背景下,东方社会对于当代公民观念的建构潜能再一次显现。以中国为例,中国所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观念,不仅切合了全球和世界公民观念的发展趋势,而且参与和促进了“全球治理”的发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凝练,则在融通中西文化传统的基础上,创新了现代公民观念的核心要素。这些情况表明,随着全球化时代的来临,以中国为代表的东方社会对于未来公民观念建构的潜能正在显现。